(2017)粤2072民初624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3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6244号
刘锦志、林苑庄: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锦志、林苑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刘锦志即时向原告偿还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合计1191251.47元(其中包括贷款本金1155000元及贷款利息36251.47元);
2.被告刘锦志向原告支付担保费24277.5元(2016年1月23日至2017年代11月24日);
3.被告刘锦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8250.29元;
4.被告刘锦志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5.被告林苑庄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判令二被告向法院交纳应承担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锦志、林苑庄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