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24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1248号

中山市小榄镇优家塑料粉末厂、姚罗通:

本院受理原告梁德富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优家塑料粉末厂、姚罗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124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2801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按1000元一个月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利息为18000)。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