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967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967号
李健敏:
原告周浩坚与被告李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7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健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周浩坚偿还借款6万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李健敏负担(该款原告周浩坚已垫付,被告李健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并迳付1300元给原告周浩坚,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