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初8953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5-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953号

佛山市顺德区华米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艾比特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895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

一、被告中山市艾比特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上使用“欧派”文字销售电热水器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艾比特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文字的电热水器产品;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

四、被告中山市艾比特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0元,由被告中山市艾比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14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96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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